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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规定
海口12345 市政府热线管理办法
作者: 文章来源: 更新时间:2016-11-15

海口12345 市政府热线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整合热线资源,共享同一平台,构建市、区、

镇(街)、村(居)、社区五级热线响应机制,强化监督管理,提高

服务效率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口12345 市政府热线即市长热线(以

下简称“海口12345 热线”)是指市政府受理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

织提出的诉求,并对诉求进行受理、办理、反馈的非紧急类热线

受理平台。也是海口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

作的诉求受理平台。

本办法所称的办件是指海口12345 热线办件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口12345 热线成员单位(以下简称“热

线成员单位”)是指各区政府、市政府各职能部门、直属企事业单

位、各开发区管委会、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;驻海口的国家、省

相关垂直管理单位、企事业单位。

经市政府批准,可增加其它单位为热线成员单位。

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置本区的热线成员单位,报市热线办

备案。

第四条 海口12345 热线办理工作应实行“集中受理、分类

处理、限时办理、协调督办、反馈回访”的运作机制。

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投诉人或举报人的材料、个人信息等

有关情况以任何形式透露或转交给被投诉人(单位)或被举报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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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单位)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或举报人。

第六条 海口12345 热线依据统一平台,统一服务,统一调

度,统一考核即“四个统一”的原则,按照以下规定对热线进行

整合:

(一)原有热线号码可不变,所有整合的热线统一使用海口

12345 热线平台;

(二)所有整合的热线按照统一流程和服务标准处理办件;

(三)由海口12345 热线系统统一受理和派发办件,统一对

涉及到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办件进行协调和督办;

(四)统一对所有海口12345 热线成员单位进行考核。

第七条 海口12345 热线按照“一步规划、分批实施”的整

合思路,从行业类热线、政府类热线、社会类热线的顺序逐步将

以下热线资源进行整合:

(一)行业热线

税务热线:12366、旅游投诉热线:12301、物价投诉热线:

12358、烟草举报热线:12313、质监投诉热线:12365、工商投诉

热线:12315、社保咨询热线:12333、环保投诉热线:12369、文

化稽查热线:12318、药监投诉热线:12331、商务举报投诉热线:

12312、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投诉热线:66665666、市劳动保障监

察支队投诉热线:66784629、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热线:

68648727、龙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热线:68530871、琼山

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热线:65876939、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

大队投诉热线:65374425、海口综合保税区社会事业局投诉热线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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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819989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

热线:65483637、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热线:

65717796

(二)政府类热线

数字城管:66760200、网络问政:http://wlwz.haikou.gov.cn/

(三)社会服务类热线

民生燃气:963666、电网:95598、有线电视:963999、港

航:9693666、威立雅水务客服热线:963111

(四)110119 120 等紧急类热线不纳入整合管理的范围,

所反映属于紧急救助的问题,应立即在紧急系统和非紧急系统之

间进行相互切换,转入紧急救助系统求助。

第二章 受理范围

第八条 海口12345 热线通过“12345”热线电话、网站、

微信、微博、邮箱、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受理下列范围的咨询、建

议、投诉、举报、求助等诉求:

(一)法律法规、政策信息;

(二)行政管理、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、市场监管、环境保

护、民生需求;

(三)各级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、慢

作为、乱作为的行为;

(四)其它属于海口12345 热线应当受理范围的事项。
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求事项,海口12345 热线不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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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:

(一)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;
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
(三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、散布谣言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四)使用不文明用语,侮辱他人,捏造事实诽谤、攻击他

人的;

(五)所反映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、行政复议、仲裁程序或

已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;

(六)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事项,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

仍然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;

(七)对已按照职责职能处理并明确答复,当事人仍无理取

闹反复投诉的;

(八)诉求表述不清、无具体诉求内容的;

(九)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紧急救助的;

(十)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政府工作职责范围或本市行政管

辖范围内的;

(十一)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;

(十二)其它不宜通过海口12345 热线办理的事项。

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

第十条 市政府设海口12345 市政府热线(市长热线)管理

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市热线办”),加挂在市政府服务中心内设机

构。市热线办主要职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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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负责海口12345 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,对各热线成员

单位业务工作进行指导;

(二)制定海口12345 热线工作规范、服务标准、业务流程

和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,起草海口12345 热线发展规划报有关部

门审批;

(三)受理、派发、反馈、协调和督办办件;

(四)对各热线成员单位业务工作进行考核;

(五)组织“直播12345”栏目组跟踪督办疑难办件并报道

进展情况;

(六)对热线成员单位申请延期的办件进行审核及批准;

(七)对热线成员单位已办结的办件进行回访;

(八)通过简报、通报、调研报告等形式向市委、市政府相

关领导呈报海口12345 热线运行和重要情况;

(九)向市政府上报重点督办件、推诿办件。由市政府下发

文件督办或者经市政府授权召开督办会议研究解决问题;

(十)向市政府督查议案室、市效能办等相关部门提供办件

并联动督查办件处理存在的问题;

(十一)督促热线成员单位将各类政务信息录入海口12345

热线知识库并实时更新;

(十二)与海口12345 热线相关的其它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在各区政府服务中心加挂区热线管理办公室(以

下简称“区热线办”)的牌子,主要职责:

(一)协助市热线办督办本区各热线成员单位处理办件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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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负责对本区各热线成员单位进行考核;

(三)与本区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,针对涉及本区两个及以

上部门职责交叉的办件,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处理,依据职责主次,

指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;

(四)通过简报、通报、调研报告等形式向区委、区政府领

导和市热线办报送热线重要情况;

(五)协助市热线办督促本区热线成员单位将各类政务信息

录入海口12345 热线知识库并实时更新;

(六)向市热线办提出完善热线工作的建议;

(七)其它可由区热线办负责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 海口12345 热线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:

(一)要确定一名负责海口12345 热线工作的分管领导,并

明确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联络员具体承办海口12345 热线工作,

设立专线电话,工作时间内确保专人接听;

(二)在规定时限内接收、办理海口12345 热线转办办件等

事项;

(三)及时向市热线办答复转办办件等事项的办理结果,答

复内容要详细、清楚,要有相关处理依据和证据;

(四)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的各类政务信息录入海口12345

线知识库并实时更新;

(五)负责对热线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;

(六)配合“直播12345”栏目组做好办件的跟踪、督办、

采访、报道工作;应邀做客“直播12345”节目,对市民在节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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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反映的诉求进行有效处理;

(七)其它应完成的热线工作。

第四章 办件处理程序

第十三条 实行“统一登记、分类、处置、回复、反馈、归

档”的办件处理程序。

(一)统一登记

受理诉求时应当登记诉求内容,统一形成海口12345 热线办

件。

(二)分类

热线前台工作人员按诉求事项的内容、性质和特点,将办件

分为即时办件和转办办件。

(三)处置

对于即时办件热线前台工作人员依据海口12345 热线知识库

的内容即时答复诉求人。

对于转办办件海口12345 热线前台工作人员需将办件根据职

责直接转派给各级具体处置单位处理。

对职责职能不明确,无法确定办件归属的或办件需多部门协

同处理的或多部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,市(区)热线办可分别代

表本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,市(区)热线办进行督办。

热线成员单位若收到转办办件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,应

通过热线系统限时向市热线办退回办件,并详细说明退件理由,

提供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和证据。逾期不退,视作接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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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热线办对退回办件经过审核,认为退回办件理由成立同意

退件的,根据职责分工,重新转交相关单位。市热线办认为退件

理由不成立的,予以第二次将办件转交原承办单位,承办单位可

联系市热线办,对其补充说明退件理由。

(四)回复

热线成员单位依据规定的时限处理转办办件并回复。回复内

容需认真、谨慎,杜绝虚假答复。涉及多个部门处理的问题,由

承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工作,并提出转办意见,

由市热线办转相关部门办理。

对于办理时间较长的办件,应告知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。

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结的,需向市热线办申请延期,

按批准的期限处理。

()反馈

由海口12345 热线前台工作人员依据热线成员单位回复的处

理结果通过电话反馈给诉求人。

(六)归档

市热线办对已办结的办件进行归档处理,对其中疑难、典型

案例进行分析,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。

第五章 考核与问责

第十四条 由市热线办对各区政府、市政府各职能部门、直

属企事业单位、各开发区管委会、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;驻海口

的国家、省相关垂直管理单位、企事业单位等热线成员单位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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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情况进行考核;由区热线办对区级热线成员单位办理工作情

况进行考核。考核分季度考核、年度考核和完成双创工作对应的

专项考核任务。

第十五条 市级单位的考核分值为本单位与下属单位考核

分值的加权平均分。区政府的考核分值为本辖区所有热线成员单

位的考核平均分值,同时分别列出区级各热线成员单位的考核分

值。

第十六条 海口12345 热线系统应设满意度评价。依据即时

答复率、按时办结率、满意率、逾期办结率、重复办件率等主要

指标对热线成员单位进行季度考核,评出考核分值。因热线成员

单位处理办件情况被通报、媒体曝光、受到表扬等特殊情况可在

考核分值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或加分。

第十七条 热线成员单位年终考核分值为该单位4 个季度考

核结果的平均分值。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达标和不达

标四个等次。年终考核纳入市、区绩效考核范围。

第十八条 市热线办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、抄送区政府,

由市(区)政府予以通报。年终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等次的部门要

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检讨的材料。由市(区)政府对不达标

的热线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。

第十九条 热线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,有下

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热线办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给予行政问责,

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
(一)不按时签收办件,耽误办件限期处理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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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对同一办件,因处理不符合办件处理规定而被市热线

办一年内3 次退回重新办理的;

(三)在限期内未进行处理办件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对两个及以上热线成员单位联合处理的办件,市(区)

热线办已指定的牵头部门或配合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办件,导

致逾期处理或逾期未处理的;

(五)处理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,虚假答复,造成不良影

响的;

(六)热线办以函的形式将问题反映给各单位、部门没有及

时解决的;

(七)无故不接受“直播12345”栏目组采访的,无故拒绝

参加做客“直播12345”节目的,对在“直播12345”节目中受理

的诉求不处理的;

(八)工作人员以权谋私,致使诉求人来电反映的问题办理

不公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九)对反映的重要问题,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,

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十)因工作人员出现泄密等违法违规情况,致使诉求人受

到打击报复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第二十条 对海口12345 热线工作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:

(一)书面检讨;

(二)诫勉谈话;

(三)通报批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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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停职检查;

(五)调离工作岗位;

(六)引咎辞职;

(七)依法解聘。

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

国行政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《行政机关公务员

处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市热线办和区热线办工作人员的聘用采用购

买服务方式执行,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中解决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热线办负责解

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9 30 日印发__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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